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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减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岳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276号罪犯李岳,女,20岁(199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17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对罪犯李岳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李岳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岳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岳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