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162号罪犯廖某某,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廖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某某已申报罚金3万,是病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该犯已申报罚金3万,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黄 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俊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