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范林冬与范林冬、范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范林冬,范林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62-1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市杨村桥镇百旗街42号。诉讼代表人:唐玉英。委托代理人:方黎明。被告:范林冬,42号。被告:范林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与被告范林冬、范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林冬、范林松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范林冬、范林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合计232元,由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村桥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赖梅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钱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