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红日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立、清远市大有瑞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广东红日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朝阳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陈腾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志彬,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志立,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香港居民。被告:清远市大有瑞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办大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瑞初。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红日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立、清远市大有瑞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红日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红日星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红日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红日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航审 判 员 黄绮君人民陪审员 朱嘉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思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