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民初字第4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盐城亚信物业管理亚信公司与朱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元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4413号原告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海华云顶25楼。法定代表人丁文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瑞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田芳,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元华。委托代理人陈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满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