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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兴财、五指山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兴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五指山市解放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黎永浩,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兴财,男,汉族,住x。被执行人五指山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国兴路省老干局四楼。法定代表人王兴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兴财、五指山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兴财、五指山革命根据地景点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五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扬文审 判 员  王成群代理审判员  符旭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