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胡泊与王小洋、郭兰芳、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胡泊,女。委托代理人贾灿,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洋,男。被告郭兰芳,女。被告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泊诉被告王小洋、郭兰芳、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胡泊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