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任发明与张虎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确认决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发明,张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合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任发明,男,生于1953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申请人张虎林,男,生于1986年8月14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任发明、张虎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任发明、张虎林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17日经合水县老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任发明支付张虎林工程款8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吉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