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秋娥与邓立明、孙桂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娥,邓立明、孙桂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王秋娥。被执行人:邓立明、孙桂喜。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桂喜银行存款27.2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