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法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高某,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蒲蓉,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