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立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沧州大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大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立民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令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大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大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