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知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喜气洋洋娱乐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喜气洋洋娱乐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知初字第1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喜气洋洋娱乐城。代表人:杨定江。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喜气洋洋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由于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