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户民保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迎春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迎春,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保字第00015-1号申请人王迎春,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磊,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户民保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王磊驾驶的陕A8P7**号小轿车予以就地扣押。因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王迎春请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8P7**号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