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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26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4981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范琴,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网上相识,同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婚后未参加工作。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6月10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此,原告曾于2012年1月6日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10月18日判决不予支持。2013年9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再次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婚前婚后财产处理,案件受理费自愿负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1份、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复印件、(2012)奉民一(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德州六村居民委员会公章并签有楼组长及小区大楼门卫姓名的证明原件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调解。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2011年6月10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争吵后,被告不顾家庭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致双方分居至今已满2年,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顾某某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军芳代理审判员  苏洪勇人民陪审员  龚贤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春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