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李加暖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加暖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436号罪犯李加暖,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一日作出(2005)潍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加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七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6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4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7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加暖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加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被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加暖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加暖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加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 金 洁审判员 宋兆江审判员何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飞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