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邱建福绑架罪,邱建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91号罪犯邱建福,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4)潍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建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4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7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邱建福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建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间,被监狱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邱建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邱建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建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衣媛媛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纪金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