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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等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