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等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