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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刑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孙启中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启中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赤刑执字第29号罪犯孙启中,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看守所留所执行劳动改造。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敖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启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赤峰市公安局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赤峰市公安局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赤峰市公安局以罪犯孙启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启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科学技术知识。自服刑以来,按时完成了安排学习的课时,学习成绩都达到了良好和优秀。该罪犯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按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管教,主动汇报自��的思想。劳动改造积极主动,听从指挥,不怕脏,不怕累。按时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看守所组织的劳动。记功五次。本院认为,罪犯孙启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启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霞审判员  赵杰审判员  吕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