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与延庆县井庄镇果树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延庆县井庄镇果树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保字第00841号申请人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32号。法定代表人张兆清,经理。被申请人延庆县井庄镇果树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井庄镇果树园村。法定代表人武爱虎,社长。申请人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庆县井庄镇果树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延庆县井庄镇果树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分理处(账号为:×××)的存款××万元,本院已保全。现因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延庆县井庄镇果树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分理处(账号为:×××)的存款××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玉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得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