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严某某、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崔某己、崔某庚与崔某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甲,严某某,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崔某己,崔某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甲,男,汉族,1960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女,汉族,1935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乙,女,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丙,女,汉族,1957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丁,女,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戊,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己,女,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庚,男,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崔某甲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2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由于本案涉及房产继承,案件较为复杂。另,七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在南海区内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公平公正审理本案,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志楠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