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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潘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潘某为使用假驾驶证代替他人办理违章车辆扣分赚钱,提供其本人相片给予他人制作伪造“刘烈帮”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各一个。2013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持上述假证件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车辆管理所为他人办理粤y×××××小轿车违章扣分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当场被警察人赃并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执勤情况说明、赃物驾驶证和身份证(已拍照附卷)、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邝某俊的证言、辨认笔录、居民身份证鉴别证明、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潘某对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二、依法扣押的假身份证、假驾驶证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予以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正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