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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张沙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宝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张沙埠村村民委员会,张宝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张沙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开涛,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徐一鸣,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宝兴,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维庆,临沂诚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张沙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宝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张沙埠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柏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