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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胡绍松与任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绍松,任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胡绍松,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胡建成,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系原告的父亲。被告:任小华,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胡绍松诉被告任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胡绍松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绍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有充分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绍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绍松负担。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智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