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胡绍松与任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绍松,任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胡绍松,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胡建成,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系原告的父亲。被告:任小华,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胡绍松诉被告任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胡绍松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绍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有充分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绍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绍松负担。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智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