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熊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熊某,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被告邹某,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4年1月23日以自行协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申开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