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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熊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熊某,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被告邹某,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4年1月23日以自行协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申开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