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横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何君华与张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君华,张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横商初字第55号原告:何君华,被告:张刚平,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君华与被告张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1月23日,何君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君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