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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横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何君华与张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君华,张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横商初字第55号原告:何君华,被告:张刚平,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君华与被告张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1月23日,何君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君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