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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嘉兴市和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吉象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嘉兴市和银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浦旭东。委托代理人:陆炯。被告:临海市吉象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道友。原告嘉兴市和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吉象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临海市吉象木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的交货地点为被告仓库,其住所地、合同履行地都在临海市,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也看不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嘉善,故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临海市吉象木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