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立新与被执行人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立新,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牛立新,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张杰,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