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巩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张定国诉张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国,张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张定国,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峰,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原告张定国诉被告张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定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定国负担。审 判 长 何剑平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人民陪审员 贺淑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