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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商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杭州福鼎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志诚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福鼎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志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商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福鼎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兴汉,浙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底世清,浙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志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素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义前,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福鼎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志诚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杭州福鼎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兴汉、底世清,被上诉人山东志诚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义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杭州福鼎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袁连喜审 判 员  王树强代理审判员  马丽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