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苏清花诉安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清花,安士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民初字第0071号原告苏清花。被告安士兵。原告苏清花诉被告安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炳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清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士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清花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现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安士兵给付原告借款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安士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安士兵因购车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于2013年7月29日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到苏清花人民币肆万元整,在8月20日之前还清。欠款人安士兵7.29号”。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欠款后,被告安士兵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士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清花返还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安士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孙炳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