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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胡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0801号原告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男。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锦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