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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京南印刷厂与被执行人北京四汇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京南印刷厂,北京四汇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京南印刷厂。被执行人:北京四汇书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士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