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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行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曹国强诉被上诉人广德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国强,广德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宣中行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国强,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李志远,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葛建荣,县长。委托代理人:XX,广德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广德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上诉人曹国强因诉被上诉人广德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行初字第000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曹国强的委托代理人李志远、被上诉人广德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XX、张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行初字第0002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90元,退还上诉人曹国强。审 判 长  胡少华审 判 员  叶丽芸代理审判员  陈 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佩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