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刑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斯钦朝格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斯钦朝格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赤刑执字第579号罪犯斯钦朝格图,男,1966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05)阿鲁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斯钦朝格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4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七年七月一日、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改为自2004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斯钦朝格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斯钦朝格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各科成绩平均分为91.5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认真遵守操作规程,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在八监区从事缝球劳动,2013年9月在入监队从事缝球劳动,累计获考核分197.55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斯钦朝格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斯钦朝格图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子 武审判员 孙霞代理审判员吕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