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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圣磊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圣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杨圣磊,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第三人山东大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圣磊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大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圣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圣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圣磊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原告杨圣磊承担。审 判 长  孙晓博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马俊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