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惠多源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卓晟环保电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8号原告珠海市惠多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格力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贝庆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煜灯,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卓晟环保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龙伟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惠多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卓晟环保电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思远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