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原告任xx与被告任xx、任xx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体宋体原告任xx与被告任xx、任xx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洪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任xx,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洪洞县堤村乡xx村。被告:任xx,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农民,住洪洞县堤村乡xx村。被告:任xx,女,出生时间不详,汉族,农民,住洪洞县赵城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与被告任xx、任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庭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庆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江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