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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执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常州市顺跃机械厂与西安晶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顺跃机械厂,西安晶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84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顺跃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北隍村。投资人姚国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伟光,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晶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办江南村村东。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邹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支付申请人货款等共16979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47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于2013年7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晶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827.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