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建乔与戴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乔,戴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乔,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委托代理人彭喜清,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建成,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申请执行人李建乔与被执行人戴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建乔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建乔与被执行人戴建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己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清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