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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秀萍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郭秀萍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308号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永嘉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洪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秀萍,经营地址: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中医院斜对面12-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被告郭秀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