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徐热辉与邓深根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徐**,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钟跃龙,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邓**,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徐**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胡灵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有严重暴力行为,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不得不常年外出打工。2009年被告因生活琐事再次殴打原告,原告气愤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2013年12月2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后前段时间,因被告有嗜酒的习惯,酒后控制不住自己,殴打原告。但被告已戒酒多年,早已不再打原告。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生育两个小孩,原告为家庭付出很多,为了小孩的更好的成长及和谐的家庭环境,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1月17日生育大儿子邓**,1990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正月生育小儿子邓**,1992年10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前段时间因被告嗜酒,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外出打工,但逢年过节回家与被告及家人团聚。2009年被告因生活琐事再次殴打原告,原告气愤外出打工,中途原告亲属曾为双方和好进行过调解。2013年12月2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持续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已经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前段时间,因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外出打工,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夫妻感情变淡。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表示现已戒酒且保证不再殴打原告,只要双方以后能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和已建立的家庭,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与被告邓**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灵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