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冯虎盗窃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262号罪犯冯虎,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1)潭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宣判后,被告人冯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潭中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冯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冯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3年9月,罪犯冯虎获得奖励分61.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虎���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4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李晓叶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