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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王世宽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世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字第229号罪犯王世宽,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08年9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世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5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5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世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考核年度、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