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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勉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谢富贵诉徐永录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富贵,徐永录,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勉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谢富贵,男,生于1977年4月,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永录,男,生于1956年1月13日,汉族,农民。被告: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27号。法定代表人:孟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富贵诉被告徐永录、被告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富贵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富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谢富贵负担。审判员 陈 正 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露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