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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城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蒋家满与吴生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家满,吴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城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蒋家满,男,暂住汕尾市区。被执行人:吴生泉,住汕尾市区。蒋家满与吴生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发生效力律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生泉应赔付申请人蒋家满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306003.52元。判决生效后,吴生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上述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因其他原因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文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