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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龚某与肖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确认裁定书.doc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27号申请人龚某。申请人肖某某。申请人龚某、肖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恩刚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龚某、肖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经武汉市东西湖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3年9月29日达成(2013)东交调字第177号调解协议:一、龚某医疗费5521元;住院伙食补助210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210元;误工费5249元;财产损失费8377元;施救费1150元;交通费200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合计26117元;龚某承担7268元;肖某某承担18848元;二、付款方式:本协议自签字之日一次性付清;三、龚某自愿放弃向肖某某追索任何费用及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恩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