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正先与申请人付红芬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正先,付红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162号申请人汪正先,男。申请人付红芬,女。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汪正先与申请人付红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丁学卫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汪正先与申请人付红芬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1月12日经麻城市白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汪正先一次性赔偿申请人付红芬各项经济损失3200元。此款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汪正先与申请人付红芬于2014年1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学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举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