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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何炼减刑假释裁定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046号罪犯何炼,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炼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掩饰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9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何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炼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表扬;2012年7月、2013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连续监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炼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