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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中法立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梁北海与云安县南盛镇桐岗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北海,云安县南盛镇桐岗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中法立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梁北海,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安县南盛镇桐岗村委会。负责人:梁石林,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梁北海因与被申请人云安县南盛镇桐岗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云安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北海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桐岗村委会约定承包两口鱼塘的期间为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底,而不是桐岗村委会所说的2010年底到期。(二)2012年5月,桐岗村委会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清理两口鱼塘内的活鱼、养殖设备、设施等,申请人无奈按通知要求进行了清理,桐岗村委会无理强行终止鱼塘承包期限的行为,已经造成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桐岗村委会应当赔偿申请人拆除鸭棚损失、鱼苗损失、错峰养殖和荒废2012年度鱼塘正常生产的间接损失、误工费、电费以及返还2012年度两口鱼塘承包款共计80885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错误,因此,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梁北海认为其承包的两口鱼塘承包时间到2013年12月底到期,作为发包方的桐岗村委会认为承包时间到2010年12月底到期,双方对鱼塘的承包期限存在不同意见,虽然梁北海在再审申请中提交了当时村干部梁桂芳、梁天荣签名的证据,拟证明承包合同期间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底,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桐岗村委会又不承认承包时间到2013年12月底,仅凭该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合同承包时间。其次,2012年9月20日,南盛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对该承包合同纠纷进行了处理,该处理意见以化解双方矛盾纠纷为目的,具有调解性质,而没有确认该承包合同的期限。因此,该承包合同欠缺一个主要内容,即承包期限的约定,属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桐岗村委会要求梁北海清理两口鱼塘内的活鱼、养殖设备、设施等,并将鱼塘交回给桐岗村委会,已经提前书面通知梁北海,给了梁北海必要的准备时间,桐岗村委会在履行该承包合同过程中未出现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梁北海请求桐岗村委会赔偿其拆除鸭棚损失、鱼苗损失、错峰养殖和荒废2012年度鱼塘正常生产的间接损失、误工费以及电费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梁北海要求桐岗村委会返还2012年度两口鱼塘承包款的问题,由于梁北海2012年已实际使用两口鱼塘,其要求返还该年度承包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梁北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梁北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北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董振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