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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眉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峨眉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余某,女,生于1987年1月11日,汉族,居民,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其高、孙华,四川常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罗应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娟 关注公众号“”